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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的新领域:为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专家支持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0/5/31 11:55:53

二、我国法务会计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分析

我国涉及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务会计的作用尚处于空白或最多处于尝试阶段。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一是《1·9规定》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案件的审理均设置了前置条件,即只有证监会、财政部、审计机关、税务机关、人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等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已公布处,或虚假陈述行为人虽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已作出刑事判决的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种前置条件的设置,一方面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负担,有利于避免投资者滥诉行为的发生;但另一方面也抑制了投资者凭借法务会计人员的帮助,寻求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的证据,从而把握证券民事诉讼主动权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法务会计力量对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作出有效抗诉,维护自身利益。但不管怎样,这两方面的原因都抑制了对法务会计的有效需求。二是我国理论上和实务上均没有做好引入法务会计的必要准备,主要表现为:①对法务会计理论结构体系的构建尚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形成对法务会计的目标、基本假设、基本原则、职能、工作程序和方法及专门报告等基本理论问题的一致的、权威的认识。②法务会计的制度建设尚处于真空状态,没有形成一整套诸如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咨询制度、法务会计鉴定制度、法务会计操作规范、法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法规制度。③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严重滞后,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法务会计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在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尚未建立正规的法务会计本科教育体系(尽管云南财贸学院在国家司法部门的支持下,2001年在会计专业率先开设了“司法会计专业方向”,对法务会计学历教育进行了尝试),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也仅在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有几名,人数非常少,至于博士生教育则仍为空白。同时,对在职注册会计师的法务会计知识培训也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但是,目前我国也不乏进行法务会计实践的探索。例如,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普遍设有司法会计①鉴定人员,公安、法院的技术部门也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也在对外承接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上海市于200110月还专门成立了司法局领导下的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此外一些高校还与司法部门合作,培养司法会计方面的专业人才。但是这些在司法会计方面的零星努力不仅缺乏完善的理论框架的指导,而且缺乏统一的行业领导与制度规范,与发达国家相关行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然而,随着我国《1·9规定》的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案件将被提起诉讼,相应的,对法务会计的需求也会随之大幅度增加。因此,尽快改变我国目前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中法务会计真空的现状,就显得十分迫切。